河南鄧州:開發商稱花百萬“買路錢”,鎮政府涉嫌非法賣地



(圖為:河南省鄧州市穰東鎮政府為開發商提供的100萬元“買路錢”票據)

日前,鄧州市萬盛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盛公司)負責人向《中國商報法治周刊》反映,早在2014年8月,萬盛公司通過競拍取得一宗土地,之後準備項目開發時,被迫向河南省鄧州市穰東鎮政府繳納瞭100萬元“買路錢”。現如今,通過合法競拍的土地不但無法正常開發使用,使其公司走上依法維權之路。此外,還被迫與穰東鎮微電腦定量充填機政府展開瞭一場“馬拉鬆式”的討債。

競拍地塊周邊都是耕地,開發商稱花百萬“買路錢”

2014年8月19日,萬盛公司通過鄧州市政府的招拍掛程序,公開競買瞭位於鄧州市穰東鎮南鄧路口與民族路交叉口西北部一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成功後,該公司於同年8月29日與鄧州市國土資源局就該宗土地簽訂瞭出讓合大型攪拌機同。土地用途為“中低價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隨後,鄧州市國土局為其依法頒發瞭國有土地使用權証。一切看似按部就班,順理成章的在依法進行。

“按照合同約定,土地應該達到‘三通一平’淨地標準後交付我們公司使用。但是,就在我們準備開發的時候,發現不但競拍地塊還被老百姓耕種,沒被征收外,該地塊的四周還都是耕地,根本沒有出路。也就是說,政府在一片耕地裡挖瞭個坑,讓開發商往裡跳。時任穰東鎮黨委書記劉連波說,你們可以再拿100萬元,政府就把相鄰的十幾畝土地一塊兒賣給你們當出路。”萬盛公司負責人對《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說。

萬盛公司負責人向記者展示瞭一份“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該票據開票日期為2015年8月17日,“付款單位”一欄填寫的是“鄧州市萬盛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收款項目”為“土地款”,“收款單位”蓋章為“鄧州市財政局穰東會計結算中心業務專用章”,金額是100萬元。

“當年,穰東鎮政府並沒有跟我公司簽署任何有關土地使用權的書面協議,隻有時任穰東鎮黨委書記劉連波的口頭承諾,隻要我公司向鎮裡繳納100萬元,就可以佔地修路瞭。為瞭盡快啟動項目,我公司就往鎮政府指定賬戶匯瞭100萬元。”萬盛公司負責人稱,上述票據是由穰東鎮政府在其公司繳納瞭100萬元幾天後提供的。

萬盛公司負責人說,作為房地產開發商,萬盛公司深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重要性,在公司派人調查後發現,這塊地的土地性質竟然還是耕地,並不是建設用地。公司股東們被嚇出瞭一身冷汗,這可是違法行為。就立即派人多次向穰東鎮政府討要這100萬元,但穰東鎮政府卻不斷推諉扯皮,後來幹脆說100萬元已經補償給被佔地的村民瞭,但卻提供不瞭村民領取補償款的明細。

海苔卷成型機

(圖為:2016年4月25日當地村民正在涉案土地上翻整,準備耕種)

通過合法競拍的土地,由於當地政府給村民補償不到位等原因,至今也未從當地村民手裡征收過來交付給萬盛公司使用,致使有關開發項目被擱淺。

無奈之下,萬盛公司於2015年4月25日將鄧州市國土局和鄧州市人民政府以未按約定履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由,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同年6月30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由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經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異地審理後,判決被告鄧州市國土局和鄧州市人民政府同原告萬盛公司解除土地出讓合同,同時判決二被告共同返還原告萬盛公司競拍土地的定金及本金。鄧州市國土局和鄧州市人民政府不服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該案尚未開庭。

針對萬盛公司負責人有關100萬元“買路錢”的說法,穰東鎮政府又該如何回應?《中國商報法治周刊》記者多次聯系穰東鎮政府鎮長王萌,其電話均未應答。再給其手機號發信息,亦未獲回復。

時任穰東鎮黨委書記劉連波告訴記者:“這個事情確實是我協調的,鎮裡給萬盛公司的地不需要通過招拍掛,是‘毛地’,主要涉及穰南村和翟莊村的地,具體畝數記不清瞭,100萬元用於給村民補償,都已經通過銀行打到村民的惠民卡上瞭。”



(圖為:左側果樹方向屬於競拍土地,右側為鎮政府賣給公司的地,拍攝時間2016年4月25日)

鎮政府涉嫌非法賣地,可否追究刑事責任?

據媒體公開報道,近年來,一些地方受經濟利益驅使而非法賣地、違規佔地的情況屢見不鮮,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已經審判瞭有關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案件。這些非法賣地、倒賣土地的行為,不僅擾亂瞭人們的生產生活秩序,破壞瞭社會公平正義,也影響瞭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招商引資環境,背離瞭中央有關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理念。

鄧州市穰東鎮政府作為鄉(鎮)一級人民政府,其是否有權向萬盛公司出讓土地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吳子君認為,根據這一規定,鄉(鎮)政府無權出讓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8條,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佔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佔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228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根據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嚴重”。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自2010年5月7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違法所得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根據上述有關法律和規定,鄧州市穰東鎮政府私自收取100萬元“土地款”,顯然是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予以立案追訴,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中國商報法治周刊》將繼續關註此事。

(責編:王子侯、楊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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